《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会员发展、服务及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凝聚力,依据《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凡在上海地区从事化学化工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承认本学会章程,关心和参加学会活动,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可自愿申请为个人会员。会员资格要求:

1.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所在校成绩优秀的研究生

3. 凡取得助教、助工、实习研究员等技术职称(或相当初级技术职称)三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和有关人员。

4. 进入本会的理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应为本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5.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7.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会员履行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7.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1.入会:个人由本人登录学会官网进行注册申请,填写个人会员信息;经审后可获得会员编号。

2.退会: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因故要求退会,须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相应停止,已交会费不退。

3.个人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将被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4.个人会员如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将予以除名。

5.会员如对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学会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

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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