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会员发展、服务及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凝聚力,依据《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章程》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凡在上海地区从事化学化工工作的科技人员,承认本学会章程,关心和参加学会活动,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可自愿申请为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含研究生会员)、专业会员、高级会员三类。
会员资格要求:
1.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校成绩优秀的研究生)可申请我会普通会员;
2. 在化学化工及相关领域有一定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可申请本会的专业会员;
3. 对化学化工科学技术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本会发展有显著贡献的人士可被提名为本会高级会员(参见《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高级会员管理办法》);
4. 进入本会的理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应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条 资格排除
下列人士不具备入会资格:
(一)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二)本会认定有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三)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行为者;
(四)经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第三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全体个人会员权利(普通会员(含研究生会员)、专业会员、高级会员)
1.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获得推荐在本会期刊发表论文;
3. 可推荐学会所设“庄长恭、吴蕴初化学化工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
4. 有资格通过本学会申请推荐作为中国化学会、中国化工学会、上海市科协有关奖项候选人;
5. 有寻求维护本人在知识产权方面遭到侵害时的支持权;
6. 获得本会化学化工科普、公众认知、社区沟通方面的知识与信息;
7.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专业会员增项权利
1. 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年会、专业会议以及展览活动;优先或优惠参加化学化工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组织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等活动;
2. 优先获得学会组织专家提供的技术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等服务;
3. 有资格通过学会申请参与中国化学会、中国化工学会和上海市科协相关人才举荐项目;
4. 有资格进入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专家库成员;
5. 有资格提名为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高级会员。
第四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学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科技交流及学术活动;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学会发展献策出力;
(五)在扩大学会影响、开拓国际民间科技交流渠道和发展壮大会员队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一)入会:入会由本人在上网进行注册申请,填写个人会员信息;经审核后可获得个人会员编号。
(二)退会: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因故要求退会,须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相应停止,已交会费不退。
(三)专业会员如两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为普通会员。
(四)个人会员如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将予以除名。
第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缴纳
1. 普通会员(含研究生会员)暂免交会费,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缴纳;
2. 专业会员会费标准50元人民币/年,鼓励一次性缴纳4年会费;
3. 高级会员会费标准100元人民币/年,鼓励一次性缴纳4年会费。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