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学会的监督机构,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权利进行监督,促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等提高民主决策水平和依法依章办会能力,维护会员利益,实现学会的宗旨和任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到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6)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一届监事会3人

(以姓氏笔画为序)

监事长:   胡国伟

监   事  范仁华   曹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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