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
《庄长恭、吴蕴初化学化工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2004年4月16日发布,2012年9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9月28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8月10日第三次修订)
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促进化学化工发展和培育人才”奖励基金下设“庄长恭、吴蕴初化学化工科学技术进步奖”是以促进化学化工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化学、化工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发展化学化工事业为宗旨。
本奖项分为“庄长恭化学化工科技进步奖”正奖、提名奖和“吴蕴初化学化工科技进步奖”正奖、提名奖,分别奖励本会在基础理论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中青年化学、化工科技工作者个人会员。
正奖人数每次各不超过3名,提名奖每次各不超过5名。
本奖项每二年奖励一次,逢双年择时颁奖。
一. 奖励对象和条件
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本会从事化学化工科研工作的中青年科技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1. “庄长恭化学化工科技进步奖”:在科学理论或科学实验中,在某一专业学科领域中有新的发现、有创新思想和成果、观点明确、数据完整,对促进化学化工事业发展有重大意义者。
2. “吴蕴初化学化工科技进步奖”:在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一线工作中有实际成绩,技术上有直接创造、发明或重大突破,解决某一方面的关键技术瓶颈,具有推广意义并收到实效,对推动化学化工科学技术进步有杰出贡献者。
3. 曾获市级以上个人奖者,在近二年工作中又取得新成就、新成果的化学化工科技工作者也可被推荐申报相应奖项。
二. 推荐申报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本会单位会员)或专家推荐申报:
1) 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推荐(限推荐申报庄长恭奖、吴蕴初奖各一名);
2) 由两位同专业的本届理事联名推荐;
3) 由两位同专业院士(中科院、工程院)联名推荐;
4) 由同专业叁名专家(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工)联名推荐;
5) 由“促进化学化工发展和培育人才”奖励基金捐款单位或捐款人推荐。
2. 推荐申报材料
1) 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向学会办公室提交被推荐人的成果纸质版材料一式二份和扫描电子版PDF材料一份(《庒吴奖申请表》,与有关成果或贡献的原始材料和必要证明的《附件材料》);
2) 申报庄长恭奖项者还应提供近三年的代表性论文三篇;
3) 推荐材料以近三年(申报之日向前推算)在国内外刊物发表的论文或经过鉴定、验收的成果为准;
4) 多名作者的论文或成果,应注明被推荐人为第几作者或是否通讯联系人;
5) 申报材料按《庄长恭、吴蕴初奖申报材料提交要求》报送;
6) 答辩内容按《庄长恭、吴蕴初奖答辩汇报要求》准备;
7) 《庄长恭吴蕴初化学化工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表》、《庄长恭吴蕴初化学化工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表》及相关资料请在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官网www.sscci.org上下载。
三. 评审办法和程序
1. 为保证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原则,评审过程将根据《庄长恭、吴蕴初化学化工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规定(2020)》要求执行;
2. 学会办公室负责奖项所有申报材料的资格审查,并根据申报专业遴选相关领域的评审专家,组成不少于11人(单数)评审专家组;
3. 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召开“庄长恭、吴蕴初化学化工科技进步奖”答辩评审会,并在答辩会议前一周将各申报推荐材料发至各评审专家网审;
4. 答辩评审专家对被推荐人进行答辩质询评审、并撰写评审意见后,对各奖项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 获正奖者应获得出席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同票,获提名奖者应获得出席评审专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赞同票;
6. 经专家答辩、评审、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各奖项的获奖候选人(正奖人数每次各不超过3名,提名奖每次各不超过5名);
7. 在学会网站www.sscci.org公布获奖侯选人名单,公示十个工作日,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8. 获奖候选人名单提交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
9. 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在学会网站上公布正式获奖人选名单;
10. 获奖日期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
四. 奖励和授予
1. 择时召开“庄长恭、吴蕴初化学化工科技进步奖”颁奖大会;
2. 向获“庄长恭、吴蕴初化学化工科技进步奖”正奖者颁发证书和贰万元奖金;
3. 向获“庄长恭、吴蕴初化学化工科技进步奖”提名奖者颁发证书和叁千元奖金。
五. 异议处置
1.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或发现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向学会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诉和举报,并由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 学会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听取和审议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学会秘书处的异议处理意见工作报告,并根据《庄长恭、吴蕴初化学化工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规定(2020)》作出相关决定。
六. 本办法经学会理事会、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审定,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实施。
七.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颁布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9月28日发布的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庄长恭、吴蕴初化学化工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2018)》同时废止。
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
2020年8月10日
《庄长恭吴蕴初化学化工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规定(2020)》.pdf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2020〕第19号).pdf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国科奖字[2015]13号).pdf
印发《关于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600号).pdf